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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台灣電力公司董事成員

  

曾文生 常務董事 (董事長)
王耀庭 常務董事 (總經理)
林法正 常務董事
張添晉 常務董事
周霞麗 常務/獨立董事
劉嘉雯 獨立董事
劉志文 獨立董事
林子倫 董事
江雅綺 董事
莊銘池 董事
郭曉蓉 董事
羅翠玲 董事
游政達 勞工董事
楊振雄 勞工董事
黃文峯 勞工董事

 
 

董事成員多元化及獨立性

一、董事會多元化政策

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0條明定,董事會成員組成應注重性別平等,並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包含:營運判斷能力、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經營管理能力、危機處理能力、產業知識、國際市場觀、領導能力決策能力。

二、董事會多元化情形

本屆期(2023年6月~2025年6月)董事會15位董事中,女性董事5位,男性董事10位;除電機等產業特性專業以外,為應公司經營需要,亦包含其他領域專業,包括智慧電網、循環經濟、智慧財產、綠能、環保、資訊、土木、經濟、會計、地政、法律等,涵蓋政府、學界、產業界代表9名,獨立董事3名,工會推派代表3名;年齡分布於48-66歲間,涵蓋青、壯年;各功能性委員會均有女性董事參與,包含:審計委員會有2位女性董事(占67%)、投資計畫暨事業計畫審議委員會有5位女性委員(占36%)、土地審議委員會有2位女性委員(占29%),整體而言,董事會成員之專業、性別、年齡等均具多元性。

三、董事會獨立性

本公司置獨立董事3人組成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各功能性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投資計畫暨事業計畫審議委員會、土地審議委員會)之召集人均非由執行董事擔任;除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以外,其餘各功能性委員會均至少1名獨立董事參與;董事之間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情事。

 
 

董事會職權

依據本公司董事會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業務方針之擬定。
  2. 業務計畫之審議與執行之監督。
  3. 預、決算之審議。
  4. 資本增減之擬訂。
  5. 公司債發行或整理之擬議。
  6. 超過部定金額公益及捐款之審定。
  7. 土地買賣或交換之審定。
  8. 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審議。
  9. 對外重要合約之審議。
  10. 公司章程修正之擬議。
  11. 公司組織規程及重要章則之審定。
  12. 分支機構設立、改組或解散之議定。
  13.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專業總工程(管理)師及顧問之任免。
  14. 公司一級職員異動之議定與任免。
  15. 員工名額之審定。
  16. 股東會之召集。
  17. 其他依法令規定及股東會決議事項之處理。

 

董事酬金資訊

本公司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董事之報酬由經濟部訂定待遇標準辦理,獨立董事除月支領董事報酬之外,不再支領盈餘分配、年終獎金或其他報酬,董事報酬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司章程規定,彙編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請詳股東會年報第參章「公司治理報告」參.董事及經理人等酬金)。

 
 

公司治理評鑑結果

本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未上市上櫃),每年度結束前由經濟部委託外部公正機構,參照OECD及主管機管等相關指標辦理公司治理評鑑,112年公司治理評鑑結果為「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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