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會多元化政策
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0條明定,董事會成員組成應注重性別平等,並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包含:營運判斷能力、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經營管理能力、危機處理能力、產業知識、國際市場觀、領導能力決策能力。
二、董事會多元化情形
本屆期(2023年6月~2025年6月)董事會15位董事中,女性董事5位,男性董事10位;除電機等產業特性專業以外,為應公司經營需要,亦包含其他領域專業,包括智慧電網、循環經濟、智慧財產、綠能、環保、資訊、土木、經濟、會計、地政、法律等,涵蓋政府、學界、產業界代表9名,獨立董事3名,工會推派代表3名;年齡分布於48-66歲間,涵蓋青、壯年;各功能性委員會均有女性董事參與,包含:審計委員會有2位女性董事(占67%)、投資計畫暨事業計畫審議委員會有5位女性委員(占36%)、土地審議委員會有2位女性委員(占29%),整體而言,董事會成員之專業、性別、年齡等均具多元性。
三、董事會獨立性
本公司置獨立董事3人組成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各功能性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投資計畫暨事業計畫審議委員會、土地審議委員會)之召集人均非由執行董事擔任;除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以外,其餘各功能性委員會均至少1名獨立董事參與;董事之間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情事。
依據本公司董事會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業務方針之擬定。
- 業務計畫之審議與執行之監督。
- 預、決算之審議。
- 資本增減之擬訂。
- 公司債發行或整理之擬議。
- 超過部定金額公益及捐款之審定。
- 土地買賣或交換之審定。
- 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審議。
- 對外重要合約之審議。
- 公司章程修正之擬議。
- 公司組織規程及重要章則之審定。
- 分支機構設立、改組或解散之議定。
-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專業總工程(管理)師及顧問之任免。
- 公司一級職員異動之議定與任免。
- 員工名額之審定。
- 股東會之召集。
- 其他依法令規定及股東會決議事項之處理。
本公司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董事之報酬由經濟部訂定待遇標準辦理,獨立董事除月支領董事報酬之外,不再支領盈餘分配、年終獎金或其他報酬,董事報酬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司章程規定,彙編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請詳股東會年報第參章「公司治理報告」參.董事及經理人等酬金)。
本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未上市上櫃),每年度結束前由經濟部委託外部公正機構,參照OECD及主管機管等相關指標辦理公司治理評鑑,112年公司治理評鑑結果為「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