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說明
本公司各核能電廠之除役工作,係遵循政府能源政策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核能電廠之除役應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25年內完成。另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能電廠應於預定永久停止運轉後3年前,提出除役計畫。本公司已於104年11月25日提出核一廠除役計畫,並於106年6月獲核能安全委員會(簡稱核安會)核定。108年7月12日核安會核發核一廠除役許可,並於108年7月16日生效。108年7月16日,核一廠二部機進入除役。
依據除役計畫,核一廠除役主要分成4個階段,分別為除役過渡階段、除役拆廠階段、廠址最終狀態偵測階段及廠址復原階段,共計25年。
核一廠除役計畫擬定了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並確實執行,以保護環境。並包含各項安全評估及緊急應變計畫,以確保工作人員及民眾的安全與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