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下半年電價調整說明
背景說明
依據106年1月26日公告修正之電業法第49條第2項「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同條第4項亦明訂:「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電價調整過程
經濟部於113年9月30日召開113年下半年「電價費率審議會」,考量台電公司電價仍未⾜額反映成本,仍須逐步合理反映,以持續開發建設及穩定供電。故電價費率審議會以照顧⺠⽣、穩定物價,同時兼顧產業競爭⼒為原則,決議⺠⽣⽤電累進電價各級距不調整,至產業⽤電部分,則落實使⽤者付費,調整產業電價平均調幅12.1%,調價後產業⽤電均價為4.27元/度,農漁、學校及社福團體漲幅部分由⽬的事業主管機關循年度預算程序編列⽀應。
承前述,部分產業考量與⺠⽣內需及物價關係密切,如食品(含加⼯及零售)、攤販集中市場、量販店、超商、超市、餐食、外燴團膳、醫院、診所等凍漲,製造業及一般產業則納入產值(或銷售額)情形通盤評估,經審議會充分討論後,決議⽤電衰退5%以上且產值/銷售額衰退15%以上者凍漲,⽤電衰退5%以上且產值/銷售額衰退未達15%者,及⽤電衰退未達5%且產值/銷售額衰退15%以上者,減半調幅為7%,以緩和電價調整對產業影響。另考量花蓮地區旅宿業震災後⼜遇颱風影響,將參考0403地震的災後電費優惠,不予調漲,上述調整自夏⽉電價結束後(10⽉16⽇)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