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說明
台電公司燃油機組為中、尖載發電,肩負系統供電穩定、調整頻率、基載與燃氣機組之備援,隨負載需求變化,用油量不穩定。由於燃油供應廠商須取得政府核發之石油或石油製品經營許可執照,其燃油安全存量應符合法規要求。另基於確保供油安全與穩定,須建構完整燃油輸卸設施等要求,且其供油時程須配合電廠用量變化,以因應緊急突發事故,故台電公司燃油採購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按各電廠卸收條件,公開徵求具備供油能力且已取得政府許可執照之廠商登記,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再邀請合格廠商參與競標。
二、燃油發電概況
(一) 燃料油
106年台灣本島燃料油機組裝置容量達275萬瓩,占台電公司總裝置容量6.3%,但因燃料油發電成本較高,屬於中、尖載發電機組,故其燃料油機組發電量僅占台電總發電量5.9%,另大林三、四號機已於106.11.3除役,減少裝置容量75萬瓩。
台電公司本島現有燃料油電廠之位置、裝置容量詳如下圖所示:
(二) 柴油
106年氣渦輪機組及柴油機組裝置容量約57萬瓩,占台電公司總裝置容量1.9%,其發電量僅占台電總發電量0.5%。
三、燃油採購情形
(一) 燃料油
台電公司依採購法規定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各發電廠燃料油採購,經公告徵求建立合格廠商,國內僅有台灣中油公司有鋪設管線與協和電廠油槽連接供油,且本公司可指派傭船於大林埔碼頭岸邊提貨供應離島電廠用油,經審查結果台灣中油公司為唯一合格廠商,並採需求型契約,合約期間逐月估算次2個月需求量向台灣中油公司訂購供應,並按實際交貨量予以計價。
(二) 柴油
台電公司依採購法規定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各發電廠柴油採購,經公告徵求建立合格廠商,合格廠商計有台灣中油及台塑石化公司。
台電公司檢視各電廠輸油條件限制、數量需求情形,予以整合輸油條件相當者合併採購,以選擇性進行招標,並由得標廠商供應電廠所需柴油。
各合約採需求型契約,由各電廠依公司核定之營運存量進行管控,合約期間各電廠得隨時向得標廠商下單訂購進行補油,並按實際交貨量予以計價。
四、燃油採購合約及計價模式
(一) 燃料油
目前係全部由台灣中油公司供應,合約期限3年,供應數量分自煉量及代進口量,自煉量部分係以當月燃料油平均牌價加品質價差及折讓計價,代進口量部分則採實際進口價格另加計服務費。
(二) 柴油
由台灣中油公司(供應台中及大林電廠)及台塑石化公司(台中及大林電廠以外其他電廠)分別供應,合約期限2年,其價格依前述國內2家煉製業者柴油月平均牌價扣減折讓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