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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入電力種類及依據

全國電力系統來源除台電公司自有發電機組提供外,另向再生能源、民營電廠及汽電共生等業者購電,依不同購電種類分別說明各類購電之緣由及依據如下:

再生能源
  • 配合政府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由台電公司收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生產之電能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之餘電。

  • 配合政府開發利用水資源政策,對政府或農田水利會等建置之水利設施附設之水力發電機組所生產之電能,予以收購。

  • 民國98年7月8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施行後設置之再生能源,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暨其相關子法及台灣電力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辦理。

民營電廠(IPP)

因民眾環保意識抬頭,使台電公司電源開發受阻,民國80至85年間,電力系統備用容量率僅4.2~7.4%,低於當時合理備用容量率20%甚遠,而有實施停限電情形,6年間限電達40次,影響經濟、社會及民生至鉅。為因應用電需求,經濟部乃開放民營電廠,將台電公司未能及時興建容量開放由民間設立,以紓緩供電緊澀壓力。

  • 民國80年至90年備用容量率與限電次數

    民國80年至90年備用容量率與限電次數
    註:88年係發生921大地震,致實施限電。
  • 民國83年9月3日經濟部公布「開放發電業作業要點」,並於 84年1月1日及84年8月25日分別頒布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開放發電業之「設立發電廠申請須知」。

  • 民國88年1月21日經濟部公告「現階段(第三階段)開放民間設立發電廠方案」。

  • 民國95年6月6日經濟部公告「第四階段開放民間設立發電廠方案」。

  • 民國106年1月26日電業法修法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汽電共生
  • 政府為推廣汽電共生系統,提高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促進能源有效利用,於民國77年立法訂定各種獎勵措施,台電並依規定收購合格汽電共生系統剩餘電力。

  • 依據經濟部於91年9月4日發布實施「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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