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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台電為國內唯一綜合電業,兼負供電義務,故積極開發電源以供應用電需求,早期自發電量均可滿足售電量,為配合政府開發水資源而於民國57年起陸續收購公營水庫電廠發電量;另於77年配合政府推廣汽電共生系統政策,收購汽電共生業者餘電;至80年因電源開發不易,造成自有供電能力未達政府訂定之合理備用容量率,而有限電情形,為滿足供電缺口遂遵照政府政策開放民間設立電廠;近年地球暖化情形嚴重,政府鼓勵設立再生能源發電系統,台電仍配合收購再生能源電力。茲將各類購入電力之購電緣由說明如下:

水庫電廠

政府為開發利用水資源,對政府或農田水利會等建置之水利設施附設之水力發電機組所生產之電能,自民國57年起即開始收購石門水力電廠所發電力,嗣後配合義興、曾文及翡翠電廠建置,而收購電力。

汽電共生

考量汽電共生系統建置,可有效提高生產過程中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促進能源有效利用,故政府於民國77年立法訂定各種獎勵措施,鼓勵業者建置汽電共生系統,並由台電公司配合收購合格汽電共生系統剩餘電力

民營電廠

因台電電源開發不易,造成民國80~85年電力系統備用容量率低於7%,而有限電之情形,為因應用電需求及預為規劃國內電業自由化環境,經濟部於84年起開放民營電廠建置,將台電未能及時興建容量開放由民間設立,以紓緩供電緊澀壓力。

再生能源

鑑於地球資源有限,大部分資源已開發利用,考量資源日漸枯竭,為使資源有效利用,政府於民國98年訂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訂定優惠價格由台電配合收購,鼓勵業者建置再生能源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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