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5.29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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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之線路設備係應用戶用電需要而投資設置,所發生之費用須向用戶收取以維持正常營運,因用戶距離既設線路之遠近及用電容量不同,用電所需增擴建之供電設備及線路投資有所差異,在適用相同電價下,如將該等投資成本統一由電費中反映,而不個別向申請用戶收取,則將使靠近既設線路而用電量大之用戶負擔之費用較距線路遠而用電量小之用戶為高,有失公允。為避免此不合理現象,對於申請用電用戶乃另計收線路設置費,此一計費原則亦為各國電業所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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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現行奉核實施之線路設置費計收標準,分為供電容量設置費及新建長度設置費,供電容量設置費係新申請用電用戶與既設用戶分攤既設共用供電設備之投資成本,依用戶申請之戶(瓩)數,按核定單價計收。新建長度設置費則是用以抵償新添建線路之工程費,對需新建線路超出一千公尺者,超出部分依架空或地下管線長度,分別按核定之新建長度設置費單價計收,未超出一千公尺者,免計新建長度設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