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4.13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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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促協金各項作業注意事項有關自有款項的規定,各項申撥案件已獲得政府機關或其他單位部份補助者,應據實填寫經費來源(含自有款項)。又各項協助計畫案件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經費來源時,均應按原補助比例重新計算各補(捐)助金額,且請款總金額以本公司原核金額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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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捐)助單位或補(捐)助金額如有變動,應依實際補(捐)助金額重新計算補(捐)比例(自有款項不得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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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本公司核准協助,又獲得其他單位補助金額,合計金額已大於原自有金額,應即告知本公司重新核算補助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