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9.1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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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電業供電設備遍及各地,基於電業經營特性,並無法避免因各種天然災害,如颱風、水患、雷害、地震、土石流及外物碰撞等不可抗力事故導致之故障停電,是以世界任何電業均無法保證永不停電。另用戶因停電造成之損失大小各有不同,難以公平計入電價,故國外電業對停電所造成之用戶損失均未訂定停電賠償條款,經查美國波托馬克、香港港燈等電力公司,除對停電事故均不予賠償外,亦不給予用戶任何電費扣減,至於日本及韓國電力公司對於不可歸責於電力公司導致停電者,亦明訂不負賠償責任,但訂有依最低電費或基本電費基礎計算之電費扣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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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為公用事業,電價係在考量追求社會整體利益及提供多數用戶較低廉電力原則下研訂,並未計入用戶停電損失成本,自不負停電賠償之責,如要求本公司負責賠償用戶停電損失,則勢須將賠償費用計入電價中,或設法從電源端提高超出一般設計標準之供電可靠度,而投入鉅額投資,所增加之成本再由全體用戶共同分攤,顯有失公允且不經濟。因此,如就公平與經濟角度而言,對用電不能中斷之用電場所設備,宜從用電端著手,由用戶視個別需要,自備適當之備用電源[如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裝置(UPS)],以免遭受停電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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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停電會造成用戶用電不便,本公司為表示對消費者用電權益之尊重,特訂有停電時電費扣減標準(其精神為原應供電而未供電時段,將應收基本電費予以扣還),扣減標準亦與日、韓電業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