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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0.05.31更新

特高壓用戶逾繳費期限(當月20日,逢例假日順延)未繳費者,本公司依報奉經濟部核准施行之營業規章第30條規定,依當期電費應繳金額及延遲天數,以當月1日台灣銀行基本放款月息加1釐,按日比例加計遲延繳付費用,併於下期電費中收取。倘至下期抄表日前(約當月底)仍未繳付者,則依營業規章第20條規定,執行停止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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