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9.1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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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用戶申請之契約容量,準備足夠之發供電設備供應用戶用電需求,設備置備後,不論用戶有無用電,每年皆會產生折舊、運維、利息等固定費用,故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即使用戶僅暫停一段時間未用電,復電後仍需負擔該固定費用(供電設備維持費) 以回收固定成本,否則將轉嫁由其他持續用電之用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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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電力公司對於用戶暫停全部或部分用電時,部分亦訂有保留用電權利機制,惟僅保留1年期限,本公司為便利用戶用電需要,特訂有2年內保留用電權利機制,2年內申請恢復只需繳交供電設備維持費(暫停期間該等保留設備與容量所發生之運維費用),則供電契約視同延續,免按新設標準計收線路設置費;惟若暫停期間超過2年,本公司為維持前述供電設備所需之成本將遠超出新增設費用,則以新增設標準計收線路設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