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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新設住宅用電,依建築法令規定,須請申請人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築主管機關准予接電證明文件。

  2.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之建築物可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證明文件。

  3. 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62年12月24日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公布前或都市計劃公布前已建築完成之舊有合法房屋,可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申請接電:

    1. 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築物登記證明。

    2. 戶口遷入證明。

    3. 完納稅捐(房屋稅)證明。

    4. 繳付自來水費收據(以上述日期以前之繳費收據為準)或電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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