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分分秒秒都在努力 只為儘速復電.png
更新日期

112.05.19更新

可採「過戶」方式辦理變更電費收據名字,相關規定如下:

  1. 本公司既設供電場所之實際用電人變更時,原則上需請繼受用電人與原用戶共同於過戶登記單簽章辦理過戶申請。倘實際用電人無法取得原用戶共同簽章申請過戶時,得於明示願承繼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後,單獨簽章申請過戶,惟倘原用戶於單獨申請過戶後六個月提出異議時,本公司得取消該單獨過戶申請。

  2. 倘申請人願承繼原用戶之權利義務(包括負擔原用戶電費),本公司即予過戶;倘不願負擔原用戶電費者,則須經本公司派員抄表結算,於原用戶繳清電費後始得予以過戶。

  3. 倘申請人不願承繼原用戶權利與義務,而經出示用電場所使用權相關文件(如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通知或點交證明等)且與原用戶用電無關者,得按新設用電申辦所需用電,並依章繳付線路設置費,無需負擔繳清原用戶所欠之電費。

 

台灣電力APP_2407.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