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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公司奉經濟部核准施行之營業規章規定,既設戶經暫停用電後之復電期限為二年,暫停全部用電超過復電期限之原用電房屋需再用電時,須請按新設用電辦理申請手續並繳付所需線路設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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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全部用電用戶在二年內申請復電或於三年內按新設申請用電,倘屋內線路設備均未變動,可免再委託電器承裝業填報竣工,經本公司檢驗合格後予以裝表接電,惟倘經本公司檢驗不合規定時,仍應請申請人委託合格電器承裝業改修妥並填報內線竣工再予檢驗送電;除上述情況外,倘暫停全部用電超過三年者,應自行委託領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執照,且已加入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電器承裝業,按經濟部發布之「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及「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承裝、施作及裝修,並在向本公司申報竣工供電時,應檢附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據以檢驗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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