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5.19更新
公寓、大樓或社區內住戶共同使用之抽送水、公用樓梯照明、電梯等公共設施用電器具,得合併申請另設一戶公共設施用電,相關申請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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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電戶之電費如擬平均分攤至各共同分攤住戶電費內一併繳付,須請公共設施本戶及分攤戶於「公共設施電費分攤申請登記單」上填妥有關資料並共同簽章認證後,向本公司當地服務單位提出申請,本公司即可配合辦理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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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公寓大樓申請分攤公共設施用電電費,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由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單獨簽章辦理公共設施電費分攤申請,無需各分攤戶共同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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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明訂授權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代表全體住戶,向本公司申請將公共設施電費依本公司所訂定之公共設施用電電費分攤實施要點規定,以平均分攤方式併入各分攤用戶電費內收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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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願出具證明書,證明所附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確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完成法定程序,如有虛偽不實,願自負民刑事法律責任。倘有適法性之瑕疵,願無條件負責繳清本公司須退還各住戶所繳付之分攤公共設施電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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