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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24更新

  1. 按經濟部依據電業法第56條第2項授權頒訂之「違規用電處理規則」第3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違規用電:

    1. 在線路上私接電線。

    2. 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

    3. 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

    4. 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

    5. 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

    6. 依約定設備容量計費之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

  2. 違規用電所涉法律責任,包括刑事及民事二部分:

    1. 刑事:依刑法320及323條規定,違規用電屬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民事:依據電業法及經濟部依據電業法第56條第2項授權頒訂之「違規用電處理規則」規定,對於違規用電者追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電費。

  3. 民眾發現違規用電時,可透過違規用電檢舉電話(本公司對外網站/用戶服務/服務熱線/違規用電檢舉)、檢舉信箱(d0071101@taipower.com.tw)或用戶意見電子信箱方式提供檢舉實情,並提供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手機或電話)、違規用電地點及疑似違規用電手法等,本公司對檢舉人相關資料,絕對負責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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