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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需要變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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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於經營特性及限制,電業無法保證永不停電,故美、日、韓等國外電業對於因故停、限電所造成之影響,均在相關法令規章中明訂電業不負賠償責任。基於發供電設備特性及運轉維護限制,天然災害影響、供電線路設備因外物鳥獸碰觸或用戶設備故障,均有可能造成停電,因此任何電業均無法保證絕對不會停電。

  2. 台電公司與用戶間有關停電之權利義務係以台電公司依電業法第50條規定擬訂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營業規章為基礎。依該規章第十條規定,台電公司與用戶間係基於供電契約相互履行權利與義務。用戶與台電公司之供電契約除另有約定外,以台電公司營業規章與電價表、線路設置費收費費率表為內容。

  3. 台電公司為公用事業,電價係在考量追求社會整體利益及提供多數用戶較低廉電力原則下研訂,並未計入用戶停電損失成本,自不負停電賠償之責,如要求台電公司負責賠償用戶停電損失,則勢須將賠償費用計入電價中,或設法從電源端提高超出一般設計標準之供電可靠度,而投入鉅額投資所增加之成本再由全體用戶共同分攤,顯有失公允且不經濟。因此,如就公平與經濟角度而言,對用電不能中斷之用電場所設備,宜從用電端著手,由用戶視個別需要,自備適當之備用電源[如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裝置(UPS)],以免遭受停電損失。

  4. 對於停、限電造成用戶之不便,台電公司為尊重消費者權益,對因遭受天災、人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或因設備故障,運轉發生事故之停電,訂有電費扣減標準:

    1. 高壓以上電力用戶,按停電時數,每小時扣減基本電費千分之三,其停電時數依下列方式計算:

      1. 每次停電連續時間未滿10分鐘時,不予計算;滿10分鐘以上60分鐘以下時,概按1小時計算。

      2. 停電連續時間超過60分鐘時,每滿60分鐘按1小時計算,其尾數不及60分鐘者,以1小時計算。

    2. 包用電力、低壓電力及表燈(住商)時間電價用戶,按停電日數比例扣減基本電費或包制用電電費,其停電日數依下列方式計算:

      1. 每次停電連續時間未滿1小時者,不予計算;連續滿1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者,概按1日計算。

      2. 停電連續超過24小時,每滿24小時按1日計算,其尾數不及24小時者,以1日計算。

    3. 包燈及表燈(住商)非時間電價用戶,按停電日數比例扣減表制用電底度費或包制用電電費。其停電日數依下列方式計算:

      1. 每次停電連續時間未滿1小時者,不予計算;連續滿1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者,概按1日計算。

      2. 停電連續超過24小時,每滿24小時按1日計算,其尾數不及24小時者,以1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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