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9.1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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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供應與一般商品不同,基於電業經營特性及限制,無法保證永不停電,故如美、日、韓等國外電業對於因故停、限電所造成之影響,均在相關法令規章中明訂電業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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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電業發、供電設備之特性及運轉維護之限制、天然災害影響或供電線路設備因外物、鳥獸碰觸或用戶設備故障原因引起保護動作、均有可能暫時停電,因此任何電業均無法保證絕對不會停電。為避免用戶因停電造成無謂之損失,台電已於營業規章第十九條規定:「用戶對用電不能中斷之用電場所或設備,應視個別需要自備適當之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裝置等,作為備用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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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停、限電造成用戶之不便,台電公司為表示尊重消費者權益之誠意,對因遭受天災、人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或因設備故障,運轉發生事故之停電,訂有電費扣減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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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以上電力用戶,按停電時數,每小時扣減基本電費千分之三,其停電時數依下列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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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停電連續超過六十分鐘時,每滿六十分鐘按一小時計算,其尾數不及六十分鐘者,以一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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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停電連續未滿十分鐘時,概不予計算;連續滿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時,概按一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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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用電力、低壓電力及表燈時間電價用戶,按停電日數比例扣減基本電費或包制用電電費其停電日數依下列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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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停電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每滿二十四小時按一日計算,其尾數不及二十四小時者,以一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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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停電連續未滿一小時者,概不予計算;連續滿一小時以上二十四小時以下者,概按一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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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燈及表燈非時間電價用戶,按停電日數比例扣減表制用電底度費或包制用電電費。其停電日數依下列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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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停電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每滿二十四小時按一日計算,其尾數不及二十四小時者,以一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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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停電連續未滿一小時者,概不予計算;連續滿一小時以上二十四小時以下者,概按一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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