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5.3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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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供電成本主要包括與容量有關之固定成本及與能量有關之變動成本兩大項,基於電能無法有效大量儲存及電力安全容量特性,電業須依用戶全年最高用電需量規劃設置相當容量之發、供電設備以應用戶隨時用電需要,故用戶在申請用電時,應考慮其各種器具不同時間用電所可能發生之最大用電需求容量,明確訂定契約容量,以為電業規劃適當發、供電設備之依據。該等設備一經用戶申請而規劃設置,無論用戶有無用電必然會發生固定費用,故須依用戶訂定之契約容量計收基本電費以反映該固定成本,正如租用或購買車子時,無論使用與否皆須支付租金或負擔折舊及稅金費用之意義相同。倘用戶用電最高需量超出契約容量時,因供應超出部分用電之供電設備利用率較低,致分攤費用較高而需加計1~2倍基本電費(一如租用一部四人座車子,臨時要超量載運時,極可能有行車安全顧慮,為確保不超載行駛,勢必改租較大承載量的車子或另外加租車子,造成臨時增加人員需分攤較高額之租金的意義類似),其計費精神係為公平反映成本、避免轉嫁,並預防系統超載、維持設備供電安全與保障大眾用電權益所必需,並非外界所稱之「罰款」,經查基本電費與預防用戶超約用電加計基本電費之計費機制,亦通行於美國、法國、日本、韓國等知名電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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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屬於海島型環境,由於經營環境特殊,為避免發供電設備超載使用,而危及大眾用電安全,因此用戶不宜有超約用電行為。為避免超約用電,本公司建議用戶可將用電負載分散(一如使用一部車子,分批載運即可避免超載)或利用需量控制系統,使同一時間負載降低或就實際所需用電需量辦理增設用電,以確保供電安全,亦可逕洽本公司各區營業處服務中心或服務所提供契約容量評估分析服務,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