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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業設置供電設備(含變電所及共用線路)有最小容量之限制,無法依用戶申請容量(如2瓩)逐一設置,且係考量區域負載成長及未來用戶申請用電容量,預先規劃投資。由於該等設備投資金額甚鉅,故由未來所有共用用戶平均分攤,以避免前後申請用戶負擔不均。基此本公司向申請用電戶計收之線路設置費中,供電容量設置費即在反映投資供電設備之部分成本。

二、依本公司現行規定,電力用戶申請用電時,均依其申請容量繳付供電容量設置費,惟本公司為減輕用戶負擔,對於用戶申請遷移全部或一部分用電設備時,如遷入用電之場所與原用電場所屬同一變電所供電時,乃放寬不予計收供電容量設置費;惟如遷入用電場所與原用電場所非屬同一變電所供電時,因供電設備成本已超出本公司所能負擔範圍,故須按新設用電計收線路設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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