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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

由於本公司核一、二廠為早期興建,廠內之用過核燃料池(即溼式貯存)容量有限,均不足以容納運轉執照效期40年之所有用過核子燃料。因此本公司參照歐、美、日、韓等核能先進國家之作法規劃於各廠址內興建乾式貯存設施,以滿足其運轉40年的貯存需求,以確保國內電力供應穩定,並提供足夠時間做為用過核子燃料最終營運方式之最佳規劃。

本公司核一、二廠乾式貯存設施的設計,係引進經美國核管會核准之貯存護箱系統,對廠界個人有效劑量不超過0.05毫西弗/年,為我國現行法規0.25毫西弗/年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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