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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壓變電所主變利用率
- 超高壓變電所利用率
電網瓶頸線路
- 電網瓶頸線路
用電區域範圍劃分
本島地區用電區域範圍依行政區(縣市別)劃分為北、中、南、東四個地區:
用電區域 | 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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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地區 | 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新竹市、桃園市、新竹縣、宜蘭縣 |
中部地區 | 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
南部地區 | 高雄市、臺南市、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 |
東部地區 | 花蓮縣、臺東縣 |
註:本表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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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4年「臺灣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85年「臺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85年「臺灣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86年「臺灣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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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9年「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台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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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106年「都市及區域發展統計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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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電量統計採行政區域劃分範圍,是呈現全年度售電量的總和,並未考量區域電網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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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網供電情形因電廠、變電所及線路等電網建設受地理條件影響,各區域電網即時供電情形,將因各區域負載及電源的即時狀況而滾動調整。
「區域間總傳輸能力」與「可傳輸能力」
中北融通(MW) | 南中融通(MW) | |
區域間總傳輸能力 | 3,600 | 4,400 |
預估尖峰電力潮流量 | 3,547 | 2,553 |
可傳輸能力 | 53 | 1,847 |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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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間總傳輸能力(Total Transfer Capacity, TTC)係檢討各區域間超高壓主幹線發生N-1或N-2事故跳脫後,不違反各項安全性指標之最大傳輸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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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傳輸能力(Available Transfer Capacity, ATC) = 區域間總傳輸能力–預估尖峰電力潮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