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配合經濟部111年5月19日修正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新增第14條第2項至第4項涉及購售電契約應約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無法與電力網互聯之期間應暫停計算電能躉售期間,本公司爰訂定「再生能源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111年管理辦法修正版)」範本,並自111年12月1日起生效,契約範本內容詳下方連結。
二、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與本公司已簽訂再生能源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含100.3修正版、102.3修正版、105.3修正版、105.10修正版及108年條例修正版)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敬請配合修訂貴我雙方簽定之契約本文條文為「再生能源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111年管理辦法修正版)」範本,並自前述生效日生效,以108年條例修正版為例,須配合修訂約定條文如下:
(一) 因應法令修訂之前言、第一條、第一條之一、第二條及第十四條。
(二) 配合相關規定名稱修正及已執行作業方式,修訂第三至四條、第六至七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
三、 另針對相關業務需求修訂之第九條約定部分內容,因僅適用併接於本公司11.4千伏高壓系統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前述已簽約之設置者如有異議,敬請於112年1月15日前書面函告簽約案場所轄區營業處;屆期如未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並完成修約。
四、 修訂條文對照表(以108年條例修正版對照說明,並列示105.10修正版為對照)詳下方連結。
相關連結:台電網站>規章條款>再生能源類>再生能源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