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經濟部112年1月6日公告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再生 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4點第4款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設置或共用符合「太陽光電發電業設置共同升壓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適用之額外費率屬共同升壓站設置者所有,無未經租用者同意逕予處分或向第三者清償之疑慮,本公司爰訂定「再生能源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112年躉購費率公告修正版)」範本,並自113年1月5日起生效,契約範本內容詳下方連結。
- 發布日期
相關連结
配合經濟部112年1月6日公告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再生 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4點第4款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設置或共用符合「太陽光電發電業設置共同升壓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適用之額外費率屬共同升壓站設置者所有,無未經租用者同意逕予處分或向第三者清償之疑慮,本公司爰訂定「再生能源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112年躉購費率公告修正版)」範本,並自113年1月5日起生效,契約範本內容詳下方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