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昨(14)日媒體報導引述李敏教授說法,質疑核四燃料外運之緣由,台電鄭重澄清,核四燃料外運是遵照立法院在105年7月29日及107年1月30日兩項決議辦理,台電公司遂於107年3月9日依政府採購法決標予原燃料製造廠家,採先運回儲存後視需要拆解,此為基於達成核四資產價值最大化之考量。
針對李敏教授撰文指出,核四燃料雖已逾保固期,「只要台電願意再付一筆錢,延長保固期是絕對可行的。」然而,台電基於確保核能安全精神,洽詢原廠對於核四燃料處置之專業建議,原廠來函指出,核四燃料儲存時間過久,在國際上是史無前例,如欲使用該批燃料,基於安全考量,強烈建議台電應將燃料送回原廠進行全面檢查,此與李敏教授之論點顯然不同。
台電公司遵照立法院決議辦理核四燃料外運作業,今(107)年已無外運計畫,未來將待政府能源政策盤點出爐及立院有新決議後,再配合辦理後續事宜。台電強調,無論未來核四重啟與否,如欲使用該批燃料,台電基於確保核能安全職責,有義務依循原廠之專業建議,將核四燃料送回原廠進行全面檢查,以保障燃料使用之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