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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臺中市政府本(12)月3日以台中電廠用煤量超過所謂的減煤四成限值「1104萬公噸」為由,正式開罰台中電廠,昨(13)日更揚言將再度開罰,台電今(14)日除了再度表達遺憾外,也認為有必要針對臺中市政府近來若干作為的適法性爭議對外表達立場,並呼籲臺中市政府「依法行政」,台電也強調台中電廠非中部空污主因,就像某候選人提到:「18年前中部地區空氣是甜的」,其實當時台中電廠用煤量與現在相近,現在空污防制設備卻比當時更好,台電呼籲,空污防制應有科學論證且要全面治理,不應僅把矛頭針對燃煤電廠,反而喪失空污治理契機。 

台電指出,臺中市政府近來作為存在四個適法性爭議。首先,臺中市政府要求的減煤目標與市府106年11月核發的許可證不同,已經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合法性已有爭議。

台電說明,臺中市政府106年10月核發台中電廠9號機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即於許可證載明「自109年1月26日起應減少全廠生煤用量百分之四十」;11月核發台中電廠1至8號機、10號機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亦於許可證上載明「全廠生煤年用量不得超過1600萬公噸」。台電也據此操作,安排機組調度。惟臺中市政府9月召開聽證會提出所謂「1104萬公噸」的減煤目標,10月22日才正式發函告知須於109年1月25日前達成,形同否認自己核發的許可證,因此衍伸出是否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的適法性爭議。就像一場50分鐘的考試,在進行到39分鐘時突然宣布40分要收考卷。這種考到一半改規則,不合理也不合法。

第二,台中電廠2號機完成環保改善工程,申請許可證異動,臺中市政府卻藉機附加減煤至1104萬公噸的要求,衍伸出「審查範圍超出申請範圍」的適法性爭議。

台電說明,台中電廠2號機完成環保改善工程,彰顯台電努力管制排放、追求環保的努力與用心,但因排放參數改變,依法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許可證異動。結果臺中市政府上(11)月19日回函附加了「減煤至1104萬公噸」之條件,因此衍伸出可能違反「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或內容以外之事項」,以及第42條規定「審核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之處分增加法規所未明定之義務」之適法性爭議。

第三,台中電廠9號機申請許可證展延,臺中市政府卻以「誤繕」為由,將許可證上所載之明年1月26日「起」減煤,改為1月26日「前」減煤,衍伸出「誤繕」更正能否涉及實質內容變更的適法性爭議。

台電說明,台中電廠9號機7月4日申請展延,臺中市政府遲未核可,卻在11月20日突然來函,以「誤繕」為由,將原許可證寫的「『自』109年1月26日『起』應減少全廠生煤用量百分之四十」,更正為「『至』109年1月26日『前』應減少全廠生煤用量百分之四十」。此一更正已涉及實質內容的變更,因此衍伸出涉及行政程序法第101條有關「誤繕」及「更正」不能影響原處分效力之適法性爭議。

第四,10%容許差值既為法規明定,亦為許可證載明,臺中市政府稱台中電廠不適用,衍伸出違反「平等原則」與「信賴保護」的適法性爭議。

台電指出,台電公司自主減煤,今年台中電廠用煤量遠低於許可證規範之上限1600萬公噸。換言之,台中電廠根本無需動用、也從未動用過10%容許差值。台電只是不解,「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明定有10%容許差值,環保署亦已解釋10%容許差值之規定係已施行達18年之既有規範,且市政府核發的許可證也規定台中電廠可以適用,市府為何特別針對台中電廠採取否定立場,這衍伸出可能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不得為差別待遇」與行政程序法第8條「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的適法性爭議。根據媒體報導,臺中市政府環保局官員7月14日回答媒體詢問時,也表明有10%容許差值的存在。

台電強調,近來臺中市政府的作為存在諸多適法性爭議,已讓台電及有意投資臺中市的潛在投資者無所適從,且市府指控台電用煤超量,對於始終遵照許可證進行操作的台電,感到遺憾與不解。台電希望臺中市政府與社會各界共同關注並協助釐清此事衍伸之若干適法性爭議,讓台電可以無後顧之憂的依法操作,也讓有意投資臺中的產業界可以放心投資。台電再次強調,電力業並非空污主因,不應僅把矛頭針對燃煤電廠,反而喪失空污治理契機。


發言人:徐造華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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