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今(7)日監察院糾正蘭嶼免費用電浮濫乙節,台電說明如下:
一、 現行蘭嶼住宅用電優惠係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於91年增訂之「蘭嶼地區住民自用住宅之用電費用應予免收」規定,台電依法須配合辦理。
二、 台電雖無法管制用電戶數及用電量之成長,但為避免浪費及濫用之情形,台電將持續加強節電宣導,並每年普查蘭嶼地區用電,如實際用途不屬住宅者,則依規定取消免收電費,斷無坐視不理之情形。
三、 公私營企業給予員工產品優惠係屬常情,去(100)年台電員工用電優惠平均每人每月僅約82元,考量公司長期虧損及社會觀感,已於今年5月由員工連署主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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