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外界關心台灣核電廠「高階核廢料該如何處理」,台電表示,參照國際作法,台電將用過核子燃料依水池冷卻、乾式貯存、最終處置三階段處理;「最終處置」在各核電國家已有成熟作法並積極推展中,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核能署(OECD/NEA)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委員會,在2008年發表地質處置共同聲明,認為經由地表及地下實驗室調查研究,對不同地質組成或工程材料進行廣泛試驗,累積所得的驗證數據及可靠的模擬分析結果,顯示用過核子燃料或高階核廢料的地質處置在技術上可行,已是全球性的科學共識。
目前美國、瑞典及芬蘭等國均有處理實績或正建造深層地質處置場中;日本、比利時及瑞士亦均有實驗性的地下貯存設施,相關的研究成果足以提供深層處置設施發展全尺寸的處置技術能力與安全可靠度驗證。台電除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持續推動地質調查與技術發展工作,亦平行追蹤國際發展,尋求國際合作處置或再處理之機會。
台電表示,有關最終處置方案,國際上係採深層地質處置方式,藉由多重障壁的概念,將用過核子燃料或高放射性廢棄物置於地表下約300至1000公尺,以處置場所在之天然母岩,以及用過核子燃料容器、回填材料、處置場之工程結構體及處置母岩等工程障壁永久阻滯放射性核種之遷移,使其不會影響人類之生活環境。依經濟合作開發組織在1991年發表之報告,用過核子燃料之處置及安全分析技術均已具備;惟因其選址及開發所需時間較長,國際上核能發電國家均採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計畫與核電廠運轉平行推動的方式辦理。
台電另表示,有關「高階核廢料之再處理方式」,係對用過核子燃料中所含約97%的有用核物料與放射性廢棄物進行分離並回收利用,殘餘的廢棄物經玻璃固化後,再另予貯存或最終處置。其優點為可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放射性廢棄物處置體積,並降低其輻射壽命及強度,符合環境保護原則,其缺點為費用較直接處置方式高,目前暫不具經濟性。
針對外界關心「福島一廠用過核燃料少於台灣3座運轉中電廠數量」乙節,台電研判係因發電量不同、一部份用過核子燃料已移至廠區乾式貯存廠及日方有再處理營運策略,部分用過核子燃料運離福島一廠進行再處理,故其貯存於用過燃料池之用過核子燃料較少。
台電公司
核能發言人: 蔡專業總工程師富豐
聯絡電話:(02)2366-6564
Email:u805820@taipower.com.tw
業務連絡人: 李清山 處長
聯絡電話:(02)22368-3419
Email:u806149@taipower.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