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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時報周刊報導「簽約存放核廢料卻跳票 北韓告台電求償3億」,台電表示,該案係86年間與北韓洽商運送低放射性固化廢料進行最終處置,惟雙方在推動上有所爭議,致計畫未能執行,契約迄未生效,且已逾合約效期,對於北韓方面擬求償乙事,目前尚未接獲相關正式文件。
台電公司依據行政院發布之「放射性廢料管理方針」指示,於境內、境外尋找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86年1月11日與北韓政府國際商務機構簽約,預定運送台電公司6萬桶低放射性固化廢料至北韓現有且已使用中之低放射性廢料最終處置場進行最終處置,合約簽訂後,北韓政府已核發輸入許可;台電公司並向我國原子能委員會提報本案輸出許可各項申請文件,原子能委員會於審查申請文件時要求北韓平山處置場預訂供台電公司使用之兩條坑道處置設施先完工後再審查,北韓方面表示雖然已進行處置設施施工,惟「先完工後審查」之作法與該國法規不符,導致雙方在本案推動上有所爭議,致使計畫未能執行,本計畫契約迄未生效,目前亦已逾合約效期。
北韓曾於93年8月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會)申請本案履約爭議調解,先後召開3次調解會。當時台電公司主張北韓未在原合約存續期間依協商結論安排完成參訪以保留合約,現已逾合約期限,且北韓主張給付費用顯無理由,工程會基於雙方主張差距過大,且無意願讓步,顯無達成合意之望,依政府採購法第85之3第1項後段規定,於94年5月20日發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台電公司因本案契約並未生效,迄未支付北韓任何費用。有關媒體報導「北韓告台電求償3億」一節,將俟正式接獲相關文件後再行研究。

台電公司
發言人: 蔡專業總工程師富豐
聯絡電話:(02)2366-6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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