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公司-同心園地149期 - page 22

同心園地
HEART TO HEART
20
EAPs
停看聽
性騷擾防治篇
查,調查後爰將訪查結果及有關性騷擾之
申訴規定告知
A
小姐,同時將訪查紀錄送
請總公司「性騷擾申訴評議會」參辦。嗣
總公司評議會於
8
月收到
A
小姐存證信函暨
性騷擾申訴書,即召開符合性別比例規定
與專家學者組成之申訴評議會進行專案調
查,亦請
A
小姐出席會議及提供進一步之
佐證資料,惟因缺乏足夠證據,難以認定
構成性騷擾事實而決議本案不成立,並告
A
小姐再申訴之權益。
一、未於第一時間確認
A
小姐之申訴意
願:本案
A
小姐為成年人,有關性騷
擾事件之申訴,應由
A
小姐或
A
小姐
委託之代理人提出,惟該單位於知悉
本案後,未於第一時間確認
A
小姐之
申訴意願,僅聽其父親說詞即進行私
下查訪。
二、未於第一時間告知
A
小姐提出性騷擾
申訴管道之資訊:未於第一時間告
A
小姐正確申訴管道,致衍生後續
爭議。
三、以私下查訪方式進行調查,有大事化
小及私了之傾向:遇此爭議事件,該
單位逕以先行介入、私下進行訪查之
慣用方式處理以為因應,實不足取。
四、政風調查時未注意事涉性騷擾情事應
移至總公司性騷擾申訴評議會處理:
該單位為瞭解有關恐嚇、散播流言、
安全及辦公秩序等問題之事實真相,
組成「訪談小組」進行調查,惟未注
意其中涉及性騷擾部分,應移至總公
司性騷擾申訴評議會處理,不應由未
注意性別比例之訪談小組進行後續調
查,相關查訪過程誠有缺失,致衍生
後續問題。
五、遲未將本性騷擾案依法進入性騷擾
申訴流程:承上,該單位既已知悉
本案,卻以
A
小姐父親請求尋求真相
(以低調查訪及於事情未臻明確前恐
遭甲先生誣告)為由,做為本案得暫
緩移辦之藉口,致本案自
2
A
小姐
父親向部門經理反映此事,遲至
7
始成立訪談小組開始調查,延宕相關
辦理時機。
六、對於受害人造成二度傷害:本案發
生後,公司部門除未採取立即有效
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如將人員調
離),以為必要之處置外,種種不
利當事人之調查結果及該公司並非
A
小姐法定上雇主之爭議,均造成當
事人的不信任感及二度傷害,爰另
尋求其他救濟管道。
一、對於員工提出遭受性騷擾時,應於第
一時間告知如何提出申訴管道及救
濟方式:於發現有疑似性騷擾案爭
議時,應立即依據「性別工作平等
法」、「性騷擾防治法」、「工作場
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
定準則」等相關規定,採取有效之糾
正及補救措施(如對當事人工作環境
案例處理過程出現缺失
案例處理改進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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