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公司-同心園地149期 - page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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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_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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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篇
案件概述
單位內部處理疑似
性騷擾事件案例分析
文/
本刊
雇用人員甲先生與人力派遣公司雇用
勞工
A
小姐,均為某外單位同事,兩人外
觀看來年齡差異似不大,均為青年,皆在
同一辦公室工作,經辦業務相互關聯,平
常兩人互動良好,均會共同參加公司內部
活動與餐聚,工作休息時間亦會共同參與
同年齡層同仁們之聚談與聯誼。
2
月中旬某日,
A
小姐父親向
A
小姐工
作部門之經理反應,其女兒曾在辦公室其
辦公桌前遭受甲先生性騷擾,希望經理查
明,但請以保密低調方式處理,以免有損
A
小姐名譽。
該部門經理乃向單位主管報告此事,
並獲同意由其先行審慎低調進行查訪,遂
3
4
月間向雙方當事人及
2
位辦公室同
事加以求證;
A
小姐聲稱:甲先生於其辦
公桌前脫鞋,以腳磨蹭其腳踝,並表示當
時有
2
位同事在場證明;又甲先生曾於歸
檔公文時故意碰觸、親吻其手。惟甲先生
堅持否認此部分指控,而
2
位人證亦無法
證實確有其事。訪查期間之處理情形均向
單位主管報告並轉知
A
小姐父親;同時
A
小姐父親亦曾私下進行查訪。
5
月,
A
小姐雙親與單位主管面談
時,單位主管建議
A
小姐雙親應立即依公
司規定,將
A
小姐性騷擾案送「性騷擾申
訴評議會」評議。惟
A
小姐父親仍擔心若
查無證據怕甲先生反提誣告,對
A
小姐不
利恐導致二次傷害,而請求暫緩移辦,並
要求只要甲先生一句道歉以求事圓。惟甲
先生僅承諾:若因工作上不小心碰觸到
A
小姐,致其感覺不舒服願意致歉!但若指
控其性騷擾則無法接受,因沒做之事何來
道歉!
6
月甲先生因有感
A
小姐之不友善行
為,遂向政風部門提出書面報告,要求調
A
小姐語帶恐嚇語氣並指控其散布謠言
之事實真相;
7
A
小姐亦向政風部門提出
報告書。該處為瞭解事實真相,遂成立由
4
位男性委員組成之「訪談小組」啟動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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