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同心圓地季刊第199期

明義表明以人員、車輛、工具或設 備等傳統之方式;或以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等較新興之科學方法,以 及其他概括性之作為,對特定人做 出反覆或持續違反其意願,而且還 要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要使 特定人心生畏怖,致足以影響他或 她的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從本法 此一定義來看,它所規範之四大要 素都非常清楚,雖然僅限定在與性 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曾引起範圍限 縮之疑慮,但個人認為根據過去實 施性騷擾三法之經驗,反而會在認 定上更沒有所謂「羅織過廣」之困 難,有人將它列為性騷擾第四法, 其實也並不為過。其次,跟蹤騷擾 行為之態樣,共有八種,堪稱所能 想像之傳統及新興形態這類行為都 含攝殆盡,因限於篇幅無法在此 一一臚列,但與職場性別互動較有 關聯者,是第5款至第8款之行 為,包括:「對特定人要求約會、 聯絡或其他追求行為」、「對特定人 寄送⋯⋯展示或接送⋯⋯文字、影 像」、「向特定告知或出示有害其 名譽之訊息⋯⋯」及「濫用特定人 法律能夠有效保護被騷擾者 同心園地199 期 2022.03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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