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別 | 次燃料別 | 機組名稱 | 裝置容量(註1) | 淨發電量(註2) | 淨發電量/裝置容量比(%)(註3) | 備註(註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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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裝置容量:通常以構成該機組之原動機或發電機之設計容量(名牌所列發定額容量)稱之(取用二者中較小者),如以系統而論,則為該系統所有發電廠裝置容量之和。唯,民營電廠依購售電合約,裝置容量以各機組之簽約容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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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 |
淨發電量:發電廠發電機所產生之電能,電力系統上屬於公司發電廠之輸出電能。(廠毛發電量 - 廠內用電) |
註3: |
淨發電量高於裝置容量之說明: (1)因核能機組完成提升出力改善計畫,致實際發電能力超出原規劃裝置容量。
(2)部分火力機組因機組配件升級、環境溫度較低、機組效能測試等因素之影響,致使淨發電量可能高於裝置容量,惟大多屬短暫性現象,亦不影響台電與民營電廠之全年合約購電量。
(3)本公司所購入汽電共生係為餘電收購,有淨發電量貢獻,其中垃圾及沼氣計入裝置容量,其餘不計入本公司系統裝置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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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4: | 澎湖尖山:僅含澎湖本島尖山電廠。 金門塔山:含大、小金門所有電廠。 馬祖珠山:只含南竿、北竿及珠山等電廠。 離島其他:含蘭嶼、綠島、小琉球、連江縣[馬祖]離島(東引、東莒、西莒)及澎湖縣離島(七美、望安、虎井,但不含吉貝、鳥嶼)等電廠。
※顯示之發電量為毛發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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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5: | 核能電廠全黑起動氣渦輪機,其淨尖峰能力15.5萬瓩,但其裝置容量不計入台電系統裝置容量,發電量計入燃油(輕油)發電。 |
註6: | 北部小水力: 圓山、天埤、軟橋、石圳聯通管。 中部小水力: 后里、社寮、景山、北山、濁水、湖山、南岸二。 南部小水力: 六龜、竹門。 東部小水力: 銅門、龍溪、水簾、清水、清流、初英、榕樹、溪口、東興。 |
註7: | 太陽能購電:所顯示之發電量係參考購電取樣發電量分區比例估算得出。購售電件數請參考本公司首頁:資訊揭露->發電資訊->購入電力概況->購入電力分布情形。 |
註8: | 淨發電量若標示為N/A,表示無即時資訊。 |
註9: | 本網頁資料為每10分鐘更新,請重新整理頁面,可顯示最新資訊。 |
註10: | 電廠(機組)換發/取得電業執照前進行測試(試運轉)等程序時,該電廠(機組)暫不計入裝置容量且不揭露其發電百分比。 |
註11: |
備註欄補充說明:點擊見詳細說明(1)水文限制:配合水資源局下游用水需求限制,或排洪排砂。
(2)燃料限制:發電廠年度天然氣燃料用量限制,或儲量限制。
(3)環保限制:配合環保單位年度排放限制。
(4)空污減載:因應 PM2.5 環境友善降載。
(5)環保停機(檢修):本公司因應季節性區域空氣品質不良,在評估停機後,系統仍可維持供電安全,安排環保停機(檢修)。
(6)運轉限制:發電機組輔機相關設備等故障限制。
(7)EOH限制:發電機組有效運轉時數(EOH)限制。
(8)部分歲修:複循環發電機組部分歲修。
(9)部分檢修:複循環發電機組部分檢修。
(10)部分故障:複循環發電機組部分故障。
(11)合約限制:與民營電廠合約(PPA)限制。
(12)電源線限制:發電廠電源線安全限制。
(13)機組安檢:機組依原製造廠家規定,於其運轉累計達一定時數時,須實施必要之安檢。
(14)輔機檢修:相關輔機設備功能異常必須停用檢修,以致發電出力受限。
(15)外溫高限制:因氣溫高機組出力受限。
(16)歲修逾排程:機組歲修因設備或其他因素,超過原排程工期。
(17)測試停機:機組歲、檢修後因必要測試停機或試俥機組停機。
(18)測試運轉:機組歲、檢修後運轉測試,或依規定之定期降載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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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2: | 依高雄市環保局108.09.20核發之操作許可證,興達電廠2部燃煤機組於秋冬空品不良季節(10月至翌年3月)停機,另2部機組平均生煤用量削減至65%;如因用電需求指令機組升載超過65%時,將另於適當時機調度降載,以維持2部機平均負載65%為原則,並定期追蹤管控,以符合生煤減量之環保責任。 |
註13: | 裝置容量20MW以上且併接電壓等級69仟伏以上之機組單獨呈現,其餘則整併一筆資料。 |
註14: | 大林#5機111年12月31日除役並轉為緊急備用電力設施。 |
註15: | 興達#1機112年9月30日除役並轉為緊急備用電力設施;興達#2機112年12月31日除役並轉為緊急備用電力設施。 |
註16: | 電池係指「能量型電池儲能」,且裝置容量係指電力交易平台「電能移轉複合動態調節備轉」該小時得標容量。 |